莆田荔城区制订关于鼓励利用闲置厂房招商的优惠措施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1-02
为了推行“无地招商”,扩大招商范围,合理利用与配置资源,鼓励新办企业入驻闲置厂房,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促进企业投产、达产。荔城区结合本区实际,制订了鼓励利用闲置厂房招商、引进新企业入驻闲置厂房的优惠措施,并于2008年4月1日起开始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享受优惠措施的范围与条件
1、闲置厂房是指企业自用有余的空、闲置厂房。经普查在该辖区范围内的闲置厂房,以及新产生的闲置厂房。通过企业向区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申报造册登记后列入闲置厂房的招商范围;
2、入驻企业必须是新办工商注册登记的公司性生产、经营企业,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高新技术产业、电子、机械、化工、制药、鞋服、食品加工、商贸等我区鼓励发展的产业;制鞋业仅限于延伸产业链的新型鞋材(含PV革、无纺布、针织布)、鞋模、鞋机的生产企业,不含成品鞋生产企业;
3、入驻闲置厂房的企业,租用厂房的合同期必须满3年以上;
4、入驻企业从投产的第一个月起计算,满一年累计工业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管理,或年纳税总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
5、大力促进企业投产、达产,若批供的土地与建成的厂房长期闲置不用的,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6、辖区内老企业以及更名企业异地租用空、闲置厂房的不在享受优惠措施之列。
二、优惠措施与奖励标准
凡符合以上闲置厂房招商范围与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措施与奖励办法。
1、在企业入驻后三年内收取的租赁营业税区本级财力分成部分,作为奖励金奖给出租厂房的企业;
2、入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依法缴纳的税金,按税金总额的5%提取作为租用厂房的租金补贴,享受期限为二年。租金补贴最高不能超过当年度企业租金全额;
3、经市政府批准的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在建成后头二年出租及租用标准化厂房企业同等享受以上奖励办法;
4、入驻企业需要征地扩大生产的,工业园区优先给予考虑安排;
5、租用空、闲置厂房生产的企业因客观原因需搬迁在辖区内另租的,只能享受一次优惠措施。
三、奖励认定程序与依据
荔城区成立闲置厂房招商工作小组,由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府办、监察局、经贸局、财政局、统计局、投资项目服务中心、荔园工业园区、黄石工业园区为成员单位。下设受理窗口,挂靠在区投资项目服务中心,受理窗口负责收集闲置厂房情况与企业主联动对外招商,并按优惠条件对申报奖励的企业组织进行审核、申报。
1、企业申报:入驻企业投产一年后,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向区闲置厂房招商受理窗口申报奖励事项,领取“闲置厂房招商奖励审批表”。企业在填报审批表的同时一并报送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租赁合同书(原件、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区闲置厂房招商受理窗口收齐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完税凭证由税务部门验证盖章,规模以上企业、产值由统计部门盖章认定,区投资项目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人员对企业及租用厂房情况进行实地复核。
3、奖励事项通过审核后,由区财政局给予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