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5
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除享受中央、省有关优惠政策外,我市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一)财税政策
1、工业企业实施新建或技改项目,购买技术、主要设备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亿元的,给予经费补助,并优先向省以上部门推荐、上报重点项目。
2、大力培育上市企业,对企业股改并登记注册后给予奖励20万元;挂牌上市后给予奖励200万元。企业改制上市需调增收入和利润上缴的所得税,将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为个人股本时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在递增15%基础上市、县区实得财力部分,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奖励支持该企业技改、拓展市场和扩大再生产,兑现时间为上缴税收的次年度。
3、每年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用于重点工业企业技改贷款贴息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采用先进技术增资扩产、优化升级的工业企业给予补助。
4、扶持新投产工业企业进入规模,新投产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上缴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的年新增所得税市、县区实得财力部分中,连续三年提取2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从企业的年新增所得税市、县区实得财力部分中,连续三年提取3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
5、经批准新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从该企业交纳的所得税市、县区实得财力中,连续三年提取80%列入同在我市投资建设的项目除享受中央、省有关优惠政策外,我市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优惠支持。
(二)土地金融政策
1、对年产值超过5亿元、税收超过1000万元或标准化厂房用地规模达100亩以上的工业企业,支持其自建员工宿舍和农民工廉租房。
2、企业改制上市涉及的原行政划拨地、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出让企业工业用地,市、县区财政部门将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的市、县区实得财力部分,六个月内以工业用地价补助资金方式补助企业所在园区或乡镇,用于该企业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3、支持企业利用品牌、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作为担保进行融资。支持行业协会牵头组建担保公司,在省级担保风险补偿金的基础上,设立莆田市担保风险补助金,对中小工业企业担保责任额按5‰给予补助。
(三)其他
1、对年工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实缴税金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工业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2、鼓励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免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以及福建著名商标(或福建知名企业字号)、福建名牌等,鼓励申报国家级经济类区域品牌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对获得品牌的给予奖励。
3、企业在产品研发、技术入股和聘任职业经理人中,经备案引进硕士(副高)以上或引进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莆委〔2001〕65号文件规定的,由市政府发给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其本人、配偶及子女户口可落在市区,不收城市增容费,子女入学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4、凡涉及到市及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地产、房产、会计、审计、环评等经营性服务收费,一律按标准低限收取。